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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8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皮匠沟组,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69658460-5。法定代表人于德建,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法定代表人张朝刚,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铁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61465.2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1953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1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83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车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