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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士春与刘桂珠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春,刘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桂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士春与被执行人刘桂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桂珠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