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士春与刘桂珠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春,刘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桂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士春与被执行人刘桂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桂珠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