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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敏、叶根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敏,叶根新,刘永雷,张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69号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言,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小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叶根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刘永雷,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张茜,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敏、叶根新、刘永雷、张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小敏、叶根新、刘永雷、张茜名下的价值278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小敏、叶根新、刘永雷、张茜名下价值27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