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雅雯、李爱华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雯,李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雯,女,201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暨张雅雯的法定代理人:李爱华(系张雅雯祖母),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长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张雅雯、李爱华与被执行人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雅雯、李爱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长发偿还借款2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长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长发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前锋村二组有自建房屋一栋(面积292.00平方米,房产证号西私房94**号),该房于2007年7月31日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设定抵押贷款(抵押许可证号为西地抵字号),且该房在西乡县东关片区拆迁改造中已拆除。现被执行人李长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2017年5月9日,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长发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未搜出现金、有价证券及有价值的物品。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长发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