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文定、郎青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定,郎青山,周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文定,男,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郎青山,男,汉族,1996年8月14日出生,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传江,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文定、郎青山、周传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陆文定邀约被告人郎青山、周传江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山河村,趁无人之机,由郎青山、周传江望风,陆文定翻墙进入该村138号姚远杰的家中,撬开姚远杰家的房门及屋内抽屉锁,窃取现金人民币9000元、旧版人民币500元及金佛像、玉手镯各一个。2、2017年6月8日晚19时许,陆文定、郎青山窜至新洲区阳逻街界埠村,趁无人之机,由郎青山望风,陆文定采取用老虎钳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村33号谢某家中,窃取中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1台、袁大头银元1枚及红绳饰物1个。案发后,公案机关追回被盗袁大头银元1枚及红绳饰物1个,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的袁大头银元1枚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7年6月13日14时许,陆文定窜至新洲区阳��街桥头村,趁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该村212号韩家平家中,盗取梳妆台抽屉内千足金戒指一枚、黄鹤楼同心牌香烟一条、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的戒指一枚、香烟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元。4、2017年6元19日中午11时许,陆文定窜至新洲区阳逻街桥头村,趁无人之机,采取用老虎钳掰开窗栏的手段进入该村82号王春秀家中,窃取柜内硬币人民币236元。陆文定于2017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郎青山于2017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周传江于2017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侦讯中,郎青山的亲属退赔偿了被害人姬某人民币4500元,退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文定具有伙同他人入户盗窃2起,单独入户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11932元、���犯、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郎青山具有参与入户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9800元、累犯、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传江具有参与入户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9500元、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文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郎青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传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文定、郎青山、周传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文定、郎青山、周传江单独或共同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中陆文定单独盗窃作案2起,共同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12032元,数额较大;郎青山参与共同入户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周传江参与共同入户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陆文定、郎青山、周传江均具有坦白、陆文定、郎青山均系累犯、朗青山退出了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文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郎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传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陆文定、周传江共同退赔姚远杰人民币5000元,陆文定退赔韩家平人民币1896元,陆文定退赔王春秀人民币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