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民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帮学与永仁县瑞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帮学,永仁县瑞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1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帮学,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瑞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K761U2G。法定代表人:李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帮学因与被上诉人永仁县瑞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帮学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瑞宜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宋帮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帮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均由宋帮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雷晓芳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