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8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8110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858-9),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系公司管理处经理。被告:袁红梅,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