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8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8207号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一期北门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徐剑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龙,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晓喜?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