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磊、王厚涛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王厚涛,韩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终616号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区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因吸毒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2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厚涛,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飞龙,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洪华、倪荣华,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磊、王厚涛、韩飞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辽029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厚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飞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厚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韩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被告人张磊”认为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其无贩卖毒品记录、无完整视频录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王厚涛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韩飞龙以”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先后十次卖给郭立伟约10克冰毒,获利3000元的事实不存在;其介绍佟某是用于个人吸食的而不是用于贩卖,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韩飞龙辩护人以”韩飞龙有立功情节,未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多认定韩飞龙向郭某认定的贩卖2次2克;2016年3月某日18时许韩飞龙向佟某贩卖17克冰毒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磊、王厚涛、韩飞龙犯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驰审判员张真洪审判员徐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景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