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1266张小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2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四,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因盗窃,2014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1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张小四(化名张晓敏、张丽)与被害人夏某通过微信认识,断断续续地与被害人夏某在微信上聊天并见面,自2016年1月起两人再未碰面。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张小四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夏某保持联系,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小四利用被害人的情感,隐瞒其已婚、育有两个小孩的事实,虚构了在外地发生车祸、朋友结婚要出份子钱、要与被害人结婚需要考验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夏某钱财,被害人夏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多次转账给被告人,共计被骗人民币36476.98元。赃款被被告人用于日常消费、玩赌博机等。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暂扣。分述如下:1.2016年3月27日至4月4日,被告人张小四虚构自己在西安出了车祸的事实,以要赔偿他人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夏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19500元。2.2016年5月6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张小四虚构自己在泰兴出了车祸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夏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5479.98元。3.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张小四虚构朋友“钱钱”要结婚,以要被害人出份子钱为由,索要红包,骗得被害人夏某800元。4.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张小四以考验被害人爱情真实性为借口,承诺只要被害人转账5000元就结婚,后在微信上主动索要该款项,于6月8日10时骗得被害人夏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5000元。5.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小四以要和被害人在一起为借口,再次索要3000元,并表示给了就领结婚证,后于6月14日骗得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2945元。6.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小四虚构自己在秦岭出车祸并被人打等事实,要求被害人转账1万元,后于26日至28日骗得被害人多次以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2752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小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杨某、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夏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四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小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先行被刑事拘留的37日已扣除。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九角八分依法发还被害人夏贤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骏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