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香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委托代理人张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3元,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院(2017)陕0422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