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小丽申请执行杨剑丞、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丽,杨剑丞,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丽,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杨剑丞,女,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赖勇,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杨小丽、杨剑丞与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荣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勇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居委会6组(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X**,建筑面积177.16平方米)成套住宅。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杨小丽、杨剑丞书面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赖勇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居委会6组(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X**,建筑面积177.16平方米)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