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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牛爱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5号罪犯牛爱民,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新城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牛爱民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2013年8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原判已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原判已交15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被告人牛爱民退交涉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牛爱民在上次减刑后,能主动深挖自己犯罪根源,遵从民警教诲,从基本规范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注重自身行为习惯养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有时不能及时完成劳动任务。在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牛爱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牛爱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牛爱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爱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