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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相发、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相发,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5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相发,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新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汉城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金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相发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商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329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相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方商务酒店偿还借款。事实和理由:1.赵相发向东方商务酒店出借款项,东方商务酒店擅自将款项投资到其他公司,赵相发有权追回。经东方商务酒店职工宋丹介绍,赵相发向东方商务酒店出借款项,约定利息1分5,共结了2次6个月的利息。后赵相发催要借款,东方商务酒店给赵相发出示了一张证明,并称该款已被投资到骏马国际投资担保公司,该借款在骏马投资公司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下由东方商务酒店承担还款义务。因赵相发与骏马投资公司无关,东方商务酒店黄玉涛把“骏马国际担保公司”划掉,并加盖了印章作为担保;2.东方商务酒店以同样方式向多人借款,一审法院均作出了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却驳回起诉,同案不同判。赵相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方商务酒店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2.诉讼费由东方商务酒店负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相发的出借借款手续显示借款人系以“骏马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实施,且骏马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赵相发请求东方商务酒店偿还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赵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退还赵相发。二审中,经查阅,一审卷宗中有以下内容:1.《证明》;该《证明》载明:今借到赵相发人民币23万元,月利率1分5,此款用于骏马国际担保公司,若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还款,此款由新野福临东方酒店承担,2015年1月20日,该证明加盖有“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印章。其中,“骏马国际投资担保公司”被划掉。2.回复函:该函载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你所派员到我局调查的赵相发、曹晓云是否涉及我局办理的骏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询公司相关会计资料,赵相发、曹晓云为新野分部投资客户,由犯罪嫌疑人黄玉涛介绍投资,现黄玉涛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赵相发两份合同,一份为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金额为15万元,合同编号016238,骏马国际借保字(2014)第1120020号,另一份也是2014年11月20日签订,合同金额为8万元,合同编号016239,骏马国际借保字(2014)第1120021号……南阳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2017年6月28日”。本院认为,根据东方商务酒店向赵相发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回复函》,首先需要通过审理确定东方商务酒店在借款关系中的地位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骏马国际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应通过审理确定东方商务酒店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以骏马国际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驳回赵相发对东方商务酒店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9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赵相发预交的47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孙小刚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