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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亮亮与被执行人车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亮亮,车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亮亮,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车红平,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干部,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亮亮与被执行人车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许亮亮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车红平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车红平已领取执行案款36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