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贤访与陕西新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访,陕西新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967号申请执行人朱贤访,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新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贤访与陕西新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0033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2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