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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枭雄与江苏永芳粮油有限公司、贺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枭雄,江苏永芳粮油有限公司,贺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枭雄,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江苏永芳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168号。资产管理人:盐城鑫诚清算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宏明,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贺国庆,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枭雄与被执行人江苏永芳粮油有限公司、贺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盐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被执行人江苏永芳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故对其执行程序已中止。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就贺国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国庆所有的位于南京、上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