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陕1024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前给付张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0元及交纳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顺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