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振怡与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怡,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怡,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宾馆,住所地吉林市江湾路*号。法定代表人:阮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关宾馆,住所地吉林市江湾路*号。法定代表人:邵雅,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吉林市江湾路*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怡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2)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市江城宾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吉林市江城宾馆向原告支付利息1176545.59元。三、如被告吉林市江城宾馆逾期不能偿付,由被告吉林市东关宾馆在借款本金162万元,利息532137.2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在借款本金211万元,利息644408.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预交的本案诉讼费35500.00元由被告江城宾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债务人吉林市江城宾馆已经改制其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在被执行人改制过程中对所欠债务经过财务审计报告确认,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政府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并因此上访至吉林省人大、吉林省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吉林市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调度会议,落实了相关责任,由市改制办牵头,经审批程序从改制资金剩余款项中支付此款。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协商,申请执行人提出欠款本金373万,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合计699.4811万元,两项合计1072.4811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仅收取本金及利息合计600万元,其余债权放弃权利,不再追索。吉林市财政局将600万元汇入本院执行帐户,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此款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