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兴法、丁丽萍等与黄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黄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22号原告:丁兴法,男,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丁丽萍,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克玉,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冠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张标。职务:总经理。原告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诉被告黄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丁兴法、丁丽萍、丁克玉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