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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乾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乾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余显俊,柯智英,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乾坤,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9号。负责人:洪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显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柯智英,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3693-5。法定代表人:徐振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乾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余显俊、柯智英、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乾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艾 云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忆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