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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胜利、吴小刚与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胜利,吴小刚,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739号申请人史胜利,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吴小刚,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840-0。法定代表人赵星林,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史胜利、吴小刚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给付二申请人共计347972元和诉讼费。本案已经执行到位116300元。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星林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17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