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昊章与被执行人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昊章,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昊章,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银川市上海西路陶然水序29-3-402号。委托代理人张年媛,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银川市上海西路陶然水序29-3-402号。被执行人傅良龙,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峰区温泉镇地庄村南庄组7号。被执行人高浩捷,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高东组28号。被执行人郑迪隆,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宁县焦香乡西沟村二组9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昊章与被执行人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傅良龙归还原告张昊章借款877638.32元,并按照月利息18.67%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高浩捷、郑迪隆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傅良龙归还原告张昊章借款875865.10元,并按照月利息18.67%支付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高浩捷、郑迪隆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26795元,由原告张昊章负担2795元,被告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负担2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行为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故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昊章与被执行人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昊章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执行费10088元,已由申请人张昊章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昊章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傅良龙、高浩捷、郑迪隆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昊章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紫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