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伟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246号原告程伟,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瑾。原告程伟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审 判 员 武顺华人民陪审员 沈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鲍仲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