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纹伍与文学书、唐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纹伍,文学书,唐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456号原告:刘纹伍,男,1989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学书,男,1968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咸丰县。被告:唐精,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原告刘纹伍与被告文学书、唐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纹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纹伍自愿申请撤回对文学书、唐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纹伍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刘纹伍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