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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石庆明、石杰、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石庆明,石杰,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260Y5XA。负责人: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674116766。法定代表人:石庆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庆明,男,生于1952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石杰,男,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曾亮,女,生于1983年3月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石庆明、石杰、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