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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治成与钟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治成,钟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周治成,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钟国彬,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周治成与被执行人钟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周治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国彬向申请人周治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钟国彬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中有零星银行存款,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未实际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金额;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所在的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郭家村了解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