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东栾东与韩于冰、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栾东,韩于冰,范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4民初1195号原告:东栾东,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龙,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于冰,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范娜,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东栾东诉被告韩于冰、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栾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于冰、范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韩于冰、范娜系夫妻关系,东栾东与韩于冰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30日,韩于冰以开办培训学校没钱为由向东栾东借款40000元,并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东栾东用自己的信用卡在银行透支了40000元借给韩于冰。韩于冰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收到40000元后又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在还款期限内韩于冰并没有按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东栾东多次要求韩于冰还款,韩于冰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2800元,同年8月24日偿还2500元,其中300元系韩于冰给东栾东用于偿还信用卡倒贷手续费。东栾东用微信与韩于冰联系,说明其每月为了偿还银行信用卡,从银行倒还信用卡要支付手续费,韩于冰于是承诺每月向东栾东额外支付300元倒还信用卡手续费。现东栾东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720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1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于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范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韩于冰因资金周转向东栾东借款40000元,并向东栾东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当日,东栾东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韩于冰后,韩于冰向东栾东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东栾东现金肆万元整,收款人韩于冰,2017年3月30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韩于冰仅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尚有本金33000元未偿还。另查明,韩于冰与范娜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照片、结婚登记证、户口簿等当庭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于冰向东栾东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东栾东提供的借条、收条及照片原件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韩于冰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行为,实属违约,故东栾东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东栾东当庭主张自2017年5月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价款利息,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栾东主张信用卡利息1500元一节,因其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确有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韩于冰、范娜系夫妻关系,二人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阻确事由存在,故应当共同就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韩于冰、范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于冰、范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栾东偿还欠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栾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元,由被告韩于冰、范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