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洪山、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山,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洪山,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万官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结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雪,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洪山与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