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国峰与李斌、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峰,李斌,孙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79-1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峰。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孙朝霞。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峰与被执行人李斌、孙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斌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2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鲁0322执83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