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良平,邹碧霞,周小民,陈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5095X9。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帅良平,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邹碧霞,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周小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国珍,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帅良平、邹碧霞、陈国珍、周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峡江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