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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勇飞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71号 罪犯黄勇飞,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黄勇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勇飞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黄勇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8月30日,经该院裁定将该犯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勇飞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16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原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原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系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勇飞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