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烨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黑塔沟瑞光煤矿,赵永明,杨荣华,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初26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责人:屈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蔚,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义,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嘉烨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达拉特旗黑塔沟瑞光煤矿。负责人:李丰茂,该煤矿投资人。被申请人:赵永明,私营企业主,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杨荣华,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张志强,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烨煤业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东能源公司)、内蒙古嘉烨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烨能源公司)、达拉特旗黑塔沟瑞光煤矿(以下简称瑞光煤矿)、赵永明、杨荣华、张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烨煤业公司、恒东能源公司、嘉烨能源公司、瑞光煤矿、赵永明、杨荣华、张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烨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黑塔沟瑞光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恒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煤矿、鄂尔多斯市东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明、杨荣华、张志强名下79977553.0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上述冻结或查封财产总计以79977553.02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永刚审判员郭丰愷审判员洪齐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