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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士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成,XX,阚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士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婷婷,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张士成与XX、阚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XX、阚婷婷名下的房地产均已被法院查封,暂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