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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岳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岳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中镇草坝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6722T。法定代表人:雒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志,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期满仍未预交且未按规定办理诉讼费免、减、缓交手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9月28日收到上述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上诉费的减、免、缓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陈胜友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