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彦宏与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彦宏,张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965号原告:付彦宏,男,1974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兴华,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宏与被告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彦宏撤回对被告张兴华的起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