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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席爱华与北京诚鑫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烦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爱华,北京诚鑫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烦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299号原告:席爱华,女,汉族。被告:北京诚鑫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4号319室。法定代表人史常水,经理。被告:娄烦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区金茂购物中心220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生,经理。原告席爱华与被告北京诚鑫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烦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席爱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爱华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席爱华负担。审判员  冯亚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