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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某1、陈某等与张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1,陈某,张某,范某2,范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951号原告范某1,男,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原告陈某,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涿州市双塔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范某2,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范某3,女,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彦军,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1、陈某诉被告张某、范某2、范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1、陈某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1、陈某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1、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范某1、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