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殷厚武与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厚武,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殷厚武,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立雨村毛塘**号。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10楼1005号,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12楼02号。法定代表人肖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厚武与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0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43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7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寄发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殷厚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0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子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