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钟晨鸣、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晨鸣,李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3258号原告:钟晨鸣,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文超,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钟晨鸣与被告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钟晨鸣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晨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晨鸣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