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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龙与龚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龙,龚松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878号原告:向龙,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龚松岭,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向龙与被告龚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向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龙在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况笑艳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