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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刘耀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刘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529号之二原告:李志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被告:刘耀斌,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农民。原告李志军与被告刘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志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刘耀斌外出下落不明,有些账务还需进一步核对确认,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