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9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飞与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9448号原告:王飞,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新技术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569室。法定代表人:裴连环,职务不详。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路西侧琅山村36号15栋。负责人:李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