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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366号原告:陈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亚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