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卓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卓,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卓,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淑范,董事。原告王卓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9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卓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1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档案未发现异常。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谈话,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9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 冬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