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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和顺县人民法院与何致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人民法院,何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和顺县城太和路49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何致刚,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忻州市原平市沿沟乡墩底尧村人,捕前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何致刚等盗窃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致刚退缴非法所得21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罚金50000元、执行费3800元,共计263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何致刚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行初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