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成林申请执行何尿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林,何尿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林,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尿当,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何成林申请执行何尿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何尿当赔偿申请人何成林各项损失44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尿当未自动履行义务,何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60元,以上款项共计45 22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尿当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