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明明与钮静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明,钮静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924号原告:季明明,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静敏,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季明明与被告钮静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季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返还购车款1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被告为我代购2016款途安L1.4T自动风尚版轿车一部,约定车价为133000元,提车时间为付款后25个工作日。我于2017年2月28日将购车款133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期满后,被告迟迟未通知我去提车,后经我多次追问未果。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钮静敏现涉嫌犯合同诈骗被刑事侦查,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季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