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徐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了(2015)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君强代理审判员 张宿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