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马某。徐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了(2015)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君强代理审判员  张宿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