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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辉与尚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谭政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辉,谭政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志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陈彦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谭政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温辉因与被申请人尚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尚志市工信局)、谭政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辉申请再审称,尚志市工信局与谭政文签订的《尚志市一面坡白酒厂资产转让合同》系依据长城公司与谭政文签订的尚志市一面坡白酒厂抵押资产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原判决认定谭政文从长城公司购买的1815万元债权中包括一面坡白酒厂的全部抵押债权认定事实错误,长城公司拍卖的1815万元债权抵押资产中不包括一面坡白酒厂抵押债权。原尚志市工信局副局长刘恒忠在尚志市检察院承认长城公司拍卖的抵押债权中没有一面坡白酒厂的抵押债权,尚志市检察院已立案调查。刘恒忠与谭政文欺骗市政府,侵吞一面坡白酒厂上亿元国有资产,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尚志市工信局与谭政文签订的《尚志市一面坡白酒厂资产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温辉提起本案诉讼系因谭政文取得新三星公司资产后,导致其父温学志与新三星公司之间订立《养殖场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尚志市工信局与谭政文签订《尚志市一面坡白酒厂资产转让合同》未影响温学志的权利、义务,温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诉的利益。尚志市工信局在一面坡白酒厂资产转让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问题可待国家机关作出认定后依法处理,温辉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洪波审判员  刘东兴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